沈阳科技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10226  2025-07-03 10:0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与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指本校教职工、外聘教师、返聘教师、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联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表达意愿,且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由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服务师生员工;更应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全面负责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教育厅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信访问题,向学校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的建议;

       3.遇重大信访事件、群体信访事件,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2.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学校.各部门、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落实;

       4.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并提出复查的,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5.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6.协调学校各部门、单位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配合上级机关处理信访事项;

       7.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受理、落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其信访工作职责如下:

       1.受理涉及本单位工作和人员的信访事项;

       2.协助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核实;

       3.涉及重要事项或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4.研判、总结本单位信访工作;

       5.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其他单位明确专人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不得透露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涉密信息严格按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可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学校发展建议: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2.部门与人员监督: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揭发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3.权益维护: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4.其他事项:其他符合信访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受理信访事项时,要耐心细致,认真倾听并详细记录诉求内容,了解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住址、诉求、事实、理由等基本情况,匿名信访也要求信访人予以明示。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受理走访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时,一般保证两人以上共同接待,热情、耐心听取来访者陈述,认真完整做好记录,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对于反映重要内容的问题,应要求信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以备核查。对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收到写信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按规定登记、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有权处理部门并给予转送;对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部门交办,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理报告。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上级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3.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不予(再)受理的情形的不予(再)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办收到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信访件处理工作流程

       1.党政办公室收到信访件后,当日提交组长签批,并同步将文件复印件提交纪委备案。

       2.组长当日完成签批,将文件批转至相关分管校领导。

       3.分管校领导收到信访件后,24小时内签批至涉及职能部门或二级教学单位,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

       4.职能部门或二级教学单位收到分管校领导签批的信访件后,要认真调查研究,并提出详实回复意见,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形成书面回复意见。

       5.分管校领导对回复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由办理职能部门或二级教学单位将回复件转回党政办公室。

       6.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文件归档和对外回复工作。

       第十九条 信访办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需积极配合信访办工作,对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信访办。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收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的,信访办可采用电话、发函、约谈等形式给予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因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党委将视情节严肃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科技学院信访工作规定》(沈科发〔202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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