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学校各级组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外聘教师、返聘教师、学生以及与其他与学校有关联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更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 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管本部门信访工作,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部门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学校各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求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热心接待,耐心听取陈述,明确答复问题,及时认真处理问题。
(四)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或信访办公室提出;向学校领导走访,一般应在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下,到指定地点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与信访工作办公室预约。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三条 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别人代替。精神障碍患者提出信访事项,要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四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要向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共同受理。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实行“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信访接待单位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及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直接到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进行信访活动的,信访工作办公室将有关问题转告相关部门;受理有争议的,根据涉访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受理部门,信访工作办公室协助受理单位协调其他单位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工作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包案处理。校领导包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为学校的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阅批师生员工来信,接待师生员工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本部门信访工作。发生群体上访时,信访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迅速赶到现场,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将上访人员带回。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做好信访事项归档工作,对信访事项处理的所有文书及时整理分类、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教辅等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教辅等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干部任用等环节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视贡献度,经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或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